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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燃气管理办法(法律责任)

来源:达州刑事辩护律师   网址:http://www.dzxsbhlaw.com/   时间:2016-09-02 17: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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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燃气管理办法(法律责任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质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质证书(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质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的(二)未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设计、施工的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么六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停止销售,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四)、(五)、(六)、(七)项、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第四十五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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