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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玉兰律师:为强拆辩护两次入狱出狱后流浪街头
来源:达州刑事辩护律师 网址:http://www.dzxsbhlaw.com/ 时间:2016-08-08 17:08:02
倪玉兰 1986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在2002年大规模拆迁中,因“妨碍公务罪”被判一年,吊销律师执照。03年刑满释放后,开始为不平遭遇上访。她从一名“律师”,进而成为“维权律师”,进而成为“访民”。
2008年,倪玉兰位于西城区的家遭到了数次强拆,倪玉兰再次被弄到派出所,对她的殴打、虐待。后又被判入狱两年,2010年4月才从监狱出来,成为了黑名单中的第一人。
律师说倪玉兰殴打他人被抓到派出所,在派出所里踢伤警察。但视频录像资料都可以证明,倪玉兰是19号从我们家遭逮捕。
从始至终都没有跟我们谈过善后的事。他们一共进行过六次强拆,2008年11月21号是最后一次,而且是由法院等几个政府部门同时拆的。
我只带出了一份认罪悔过书,还有服刑期间的一张小照片。放在裤子上的卫生巾他还是没有办法查的。
很多时候更大的权力之下的权力在胡作非为之后,往往会选择用另一系列挑战司法底线的方式来替自己掩盖,而另一些人正绝望地这种胡作非为埋单。
律师也不给我做无罪辩护了
深度对话:倪女士,请简单介绍下您的遭遇?
倪玉兰:那是在2001年,政府说要改进城市环境,改善民众的生活和住房条件。10月份后,就开始陆续拆迁。
从2002年开始把附近几间房子给锁上了,但没拆,正式拆迁是从2003年我第一次出狱之后,一直持续到2008年。包括附近人家的房子拆迁,都是趁我们不在家的时候拆的。
深度对话:在房子拆迁之前,他们有没有跟您协商过?
倪玉兰:从始至终都没有跟我们谈过善后的事。他们一共进行过六次强拆,2008年11月21号是最后一次,而且是由法院等几个政府部门同时拆的。
他们强拆我们的房子不说,还把我们所有生活用品封存扣押,到现在都没拿出来,包括我和董老师(丈夫)穿的衣服,想打一小包拿走都不让。
深度对话:2008年被强拆的周围有几家?
倪玉兰:那地方最后就剩下我们一家了,还有董老师的兄弟,按户口应该算4户。我2008年4月15号被抓,那时已经坐牢了。
董继勤(丈夫):拆我们家之前,周围包括我们一共是有6家。为了拆我们家,周围四户人家无论提什么条件政府都答应了,所以最后就只有我们一家了。
倪玉兰律师
深度对话:当时是什么情况?
董继勤:2008年10月30号法院在我家门上贴了一个开庭传票:10月30号9点半到西城法院谈话。他们既不打电话通知我们,也不敲门告诉我们,我是11点看见的,给法院打电话也没人接。
一直等到31号12点,又看见开庭传票,30号的“0”让他们涂抹成“1”,也没有盖章,经过行政庭的一审谈话,11月1号,门上贴的开庭传票变成强拆通知了,强拆通知就给改成执行令了。
这中间他们不跟我们谈话,打电话他们也不接。因为27号倪玉兰要开庭,我主要关注开庭的事,11月21号他们就把我们家强拆了。
这时,案子一审律师跟我们意见不一致。
27号开庭,律师一直不跟我讲辩护的方向,本来应该对倪玉兰进行无罪辩护的,但这个律师不跟我讨论怎么辩护,我就觉得不对。
24号,律师要去法院领开庭传票,于是23号下午我们见面,他仍然不和我讨论辩护方向,直到24号我也去西城法院了,仍然是不谈辩护方向。
26号下午,我已经没有办法,只好找到律师事务所看辩护词,他说“这不能让你看。”我就让他念,觉得不对。他一共写了四条,我就记住两条:第一条,倪玉兰只踢警察一次,不构成妨碍公务;第四条,不构成五年累犯。
这个律师原先计划的无罪辩护,在没有经过我们同意,不与我们商量的情况下,就自己改成了有罪辩护。
我再往下听律师写的逮捕经过。律师说倪玉兰殴打他人被抓到派出所,在派出所里踢伤警察。但视频录像资料都可以证明,倪玉兰是19号从我们家遭逮捕。
而这个律师的辩护是,如果罪行成立,是构不成累犯的。那这样的辩护就变成了有罪辩护。
我后来就把这个律师给辞退了,因为没有律师,27号就没开成庭。
董继勤:律师一开始还是挺认真的,准备做无罪辩护。倪玉兰是4月15号被抓的,5月份我去请律师,律师要看倪玉兰被抓到公安机关的全程录音录像资料。可是到26号下午,我问他看了录像了没。他说,法官说到法庭上再看录像。
深度对话:后来是怎么开庭的?
董继勤:27号因为没有辩护人就没有开成庭。后来我要再给她请辩护律师,几乎请不到律师,那就只能自己给她辩护。
我也一直给法院打电话,但法院也一直不接电话,我就到法院去找人,法官见不到,领导也一个都没见到,一会儿说在法院里开会,一会儿说在法院外边开会,我就一直等到5点钟法院关门。
后来是12月开的庭。在不通知我们的情况下开庭。我知道要开庭了,就天天上法院门口看电子公告栏,后来看到公告开庭时间是8点半,地点是13法庭。这时已经有30多人领了旁听证。
但是到8点半的时候,法院临时改成15法庭,所有领取13法庭旁听证的人,既进不去第13法庭,也进不去第15法庭。法官在没有辩护人的情况下当场就宣判了。
法院允许贝贝(女儿)去旁听,我就把证据都给了孩子,让孩子转交给书记员,法院不允许,让孩子交给法官,但法官不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