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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的给付之诉
来源:达州刑事辩护律师 网址:http://www.dzxsbhlaw.com/ 时间:2015-10-26 10:10:20
诉为诉讼的简称。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中,不是每样的审判工作都可以叫做诉讼的。被称为诉讼的有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以及刑事诉讼。而对于司法赔偿即狭义的国家赔偿来说,是不能被称为诉讼的。但是,不能否认的是,司法赔偿工作也是人民法院的一项审判工作,特别是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相关赔偿案件时,该工作却是实在的审判性质。不因为这项工作不能称为诉讼工作而否定了其作为审判的性质。这项工作具有“诉”的特征。
在此意义上,可以对司法赔偿的性质作出分析,特别是国家赔偿法已做修改,确认案件被取消的背景下作出新的解读和分析,是有价值的。明确说,因为国家赔偿法的修改,以前的具有确认之诉的“确认案件”已经不再存在,即司法赔偿不再有确认之诉。而现在只剩下具有给付性质的“给付之诉”,也就是请求给予国家赔偿的司法赔偿案件。这是国家赔偿法以及司法赔偿案件的最大变化,这一变化所带来的影响是深刻而长远的。
目前,经过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司法赔偿只有给付之诉了。这是国家赔偿案件的性质。
因此,司法赔偿案件比以前单纯多了,不再有所谓的确认案件,不再有“确认之诉”。司法赔偿案件只是纯粹的“决定程序”了,不再有特殊的“确认程序”。
给付之诉,是一种比较准确的提法,是对国家赔偿法修改后司法赔偿案件的性质评判,揭示出了司法赔偿案件的真实性质。
目前的司法赔偿案件属于给付之诉,如同民事上的给付之诉。而对于司法赔偿案件来说,不像民事案件那样,既具有给付之诉,也有确认之诉,还有形成之诉,却没有确认之诉了,更没有形成之诉,只有给付之诉。
现今的司法赔偿是给付之诉意义上的国家赔偿,不再是之前确认之诉兼具给付之诉的性质。
于是,可以说,司法赔偿只是给付之诉,其适用的只是决定程序。
是为解,这里只是个人对国家赔偿作的一个随意的解读,有感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