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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应当积极推行以事立案原则

来源:达州刑事辩护律师   网址:http://www.dzxsbhlaw.com/   时间:2016-11-13 16: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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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刑事诉讼法实行的无罪推定原则,扩大了当事人的权利,对刑事执法提出了更高要求,如果我们不能适应形势的要求,固步自封,束缚手脚,必然会影响检察职能的行使。为了更好地行使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能,用足,用好,用活各种侦查手段,检察机关应当积极推行“以事立案”。

  一、“以事立案”的法律依据

  修改后的刑诉法第八十三条、八十六条分别规定:“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有犯罪事实。有犯罪事实,也称事实要件,是指危害社会的行为已经发生,而且危害社会的行为已达到犯罪的程度,具备犯罪构成的要件。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也称法律条件。需要追究形式责任是指根据刑事法律的规定,对实施犯罪的行为人,由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并需要启动侦查、起诉或审判程序等。只有同时具备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这两个要件才能够立案,显然法律规定的是“以事立案”。这两条规定中指的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就是指的犯罪的事和人根据这些规定人民检察院完全可以和公安机关一样对自己直接受理的案件,根据案件不同的情况既可以“以事立案”又可以“以人立案”。

  二、“以事立案”的运用

  (一)“以事立案”的条件

  立案的条件是指立案的法定理由和根据。刑诉法虽为“以事立案”提供的法律依据,但作为一种刑事立案来讲我们应慎重对待,从严掌握,切不可认为“以事立案”对事不对人就可以随便立案。我认为对于属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以事立案”必须掌握以下四个条件:

  1、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存在的,犯罪嫌疑人未明确的案件。如被刑讯逼供的对象死伤的刑讯逼供案,巨款被骗造成重大损失的玩忽职守案件。理应受法律追究的犯罪分子未受到法律追究的徇私舞弊等案件。犯罪造成的结果已十分清楚,犯罪嫌疑人尚不能确定的可“以事立案”。

  2、犯罪造成社会危害程度虽未确定,仍在继续危害或有进一步危害趋势的案件,如玩忽职守案件的立案标准之一,就是要确定损失数额未确定之前不可以立案,但我们有证据证明国家财产正在遭受不法侵害,并且有日趋严重趋势的,情况紧急非采用立案后法律手段不可的,如冻结诈骗人账户的,可以“以事立案”。

  3、虽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但证据尚不能够确凿充分的案件。如一对一证据的,或者指控被告人不承认的案件,证据虽有了一点但尚不够确凿充分而其它证据一定要通过侦查、搜查、查询银行、司法鉴定等手段才能收集证据的案件可以“以事立案”。

  4、犯罪事实已发现,但有关当事人在逃,只有通过侦查手段才能使在逃人员到案的案件可以“以事立案”。在实践中,可以把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运用,要以有利于侦查工作的开展为标准,决定选择何种立案模式。

  (二)、“以事立案”的操作程序

  1、受理。受理是立案的第一程序,根据案件管辖的规定,认为是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并填写案件受理表。写明简要案情和案件类别以及案件所造成的后果等情况。

  2、立案。经过初查,符合“以事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制作立案报告。立案报告包括案件类别、案号、发案时间、地点、结果、案情简要情况、承办人认定的意见和领导批示等内容。立案报告需经科、处长批准后最后由检察长批准。

  3、破(销)案。经过侦查,查明了案件事实、获得了确凿犯罪证据、犯罪嫌疑人已经到案的即为破案,制作破案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案号(与立案号相同)、类别、发案时间、立案时间、破案时间、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破案经过、认定的犯罪事实,领导批示等内容。经查发现是假、错案或已过诉讼时效或其它原因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案,并制作撤案报告。

  4、结案。经过侦查后,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明、证据充分确凿、犯罪嫌疑人已到案即可结案,制作侦查终结报告,详细写明案情等有关证据、提出起诉、不起诉、撤案等处理意见。

5、由事及人的转换

  “以事立案”的案件,经侦查后可能出现两种情况,需做出不同的处置:1经侦查查明有犯罪嫌疑的人,应即对犯罪嫌疑人按“以人立案”的程序再次立案,完成“以事立案”向“以人立案”的转换。转换要按以下规则进行:A.转换要及时。一旦查明犯罪嫌疑人应立即转换,重新制作“以人立案”的法律文书。对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不能拖至结案时一并转换。也不能由“以事立案”直接进入起诉程序。B.转换要准确。由事及人的转换,其数量和性质不受“以事立案”案由的限制,可以由原“以事立案”转换为若干性质相同或不同的“以人立案”的案件;涉嫌的犯罪嫌疑人即可能是一罪也可能是数罪。具体操作要按照犯罪构成理论来分析,构成几个案件就立几个案件,构成什么性质的案件就立什么性质的案件,同时将“以事立案”的《立案决定书》注明“以人立案”的转换和处置,把“以人立案”的数字填入统计表上报。2经立案侦查不构成犯罪的可能有四种情况,应根据《刑诉法》的有关规定及时转换,并分别做出以下处置:A.对于未查明犯罪嫌疑人的可做撤案处理或继续侦查;B.对于有犯罪嫌疑人但证据不足以证实犯罪事实的,在暂不能查清的情况下中止侦查,待发现新证据时继续侦查。如继续侦查的条件消失,可做撤案处理;C.对于无犯罪事实存在的,应做撤案处理,同时本着惩罚与保护的原则对查案涉及到的人与单位公开说明,为其正名;D.犯罪嫌疑人有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可做撤案处理,或移送审查不起诉,需追究党纪政纪处分的,应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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