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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物品肇事罪若干疑难问题新探
来源:达州刑事辩护律师 网址:http://www.dzxsbhlaw.com/ 时间:2016-10-26 17:10:17
【 危险物品肇事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是实践中比较常见的一种犯罪行为,我国1979年颁行的刑法第132条即有规定,现行刑法第136条又原样保留了该规定,而且,理论上对该罪也作了一定的研究,取得了一些成果。目前的客观情况是,不仅存在着一些司法实务必须明确的问题没有研究,而且已经研究的问题,学者之间还存在着一定的意见分歧,这种情况的存在,显然不利于司法实务中准确地认定犯罪,有效地发挥刑法惩治危险物品肇事犯罪和保障企业、事业单位及广大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功能。因此,仍有必要对司法实务中存在的疑难问题进行比较深入的探讨。 一、危险物品肇事罪的主体范围 对于本罪的主体,通常认为,是指从事法定五种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也包括上述职工之外的从事法定五种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的一般公民[1]。我们认为,对于本罪的主体究竟是否仅限于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活动的职工,刑法第136条并未明确规定,那么,从客观上看,无论是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还是一般公民,他们在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活动中,违反法定五种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性质是一样的,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也大体相当,没有不一同作为犯罪处罚的道理。将其均作为危险物品肇事罪处理,无论从构成特性上,还是从处罚轻重上都是与刑法第136条规定的精神相一致的。至于本罪中的企业、事业单位是否公有制单位,是否依法成立,是否以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活动为主业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因为,对于这种情况,在刑法没有明确限定的情况下,客观上,不管是什么样的企业、事业单位,其职工违反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造成重大事故的情况,在行为性质和危害社会的严重程度上并没有什么区别,有必要以同一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对于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而言,关于本罪的主体,还有以下两个问题值得探讨:其一,本罪的主体是仅限于直接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活动的人员,还是同时也包括对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活动进行指挥、管理的负责人员?其二,本罪的主体是否包括对保障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活动安全的劳动安全设施负责管理、维护的人员?我们认为,解决上述两个问题的思路应当是一致